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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剑指何方 焦点访谈 20161011

焦点访谈时间:2016-10-12来源:央视网收藏本页报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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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格案、陈满案、张氏叔侄案……近年来,国家司法机关贯彻依法治国战略、践行司法为民原则,纠正了包括上述案件在内的一些冤假错案,社会各界高度评价。近日,两高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从制度上为避免刑事错案提供了有力保障。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是我国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防范冤假错案的一项重要手段。

《意见》明确规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证据裁判要求,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不仅如此,对于证据的收集,《意见》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意见》第三条规定:建立健全符合裁判要求、适应各类案件特点的证据收集指引。探索建立命案等重大案件检查、搜查、辨认、指认等过程录音录像制度。

另外,对于证据之间出现矛盾,《意见》也作出规定:对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一般应当提取原物、原件,确保证据的真实性。需要鉴定的,应当及时送检。证据之间有矛盾的,应当及时查证。所有证据应当妥善保管,随案移送。

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长李文胜指出:“要求公安机关在侦查的阶段就按照审判的标准,按照法庭最后定罪的标准,来收集固定证据,防止前期办案在证据方面存在问题,案件质量存在问题,形象地说,就是说要防止这个案件带着病进入下一个诉讼环节。”

《意见》指出,完善讯问制度,防止刑讯逼供,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对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还是无罪,不是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决定,而是由人民法院审判决定,靠证据说了算。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法官,法学博士刘静坤说:“首先是没有证据不能认定案件事实,其次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资格,非法证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第三个就是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要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

《意见》的出台,触及我国刑事诉讼中由来已久的症结,突出了审判程序在刑事诉讼中的中心地位,所有定罪的事实证据都要经过法庭质证,确保侦查、起诉、审判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检验,真正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意见》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对此,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卞建林认为:“通过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首先是使得我们办案人员整个的诉讼观念发生很大变化,要强调证据意识,强调人权保障意识,强调程序意识。法院的审判,是决定被告人是否有罪的核心环节,而不是说侦查机关做了结论后面就不能够推翻了。”

《意见》健全当事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保障制度,明确规定: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论辩护权、申请权、申诉权。

《意见》提出要规范法庭调查程序、完善法庭辩论规则、完善当庭宣判制度,以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判决结果形成在法庭。卞建林表示:“这样就是叫庭审实质化或者发挥庭审的决定性作用,真正使法庭的审理变成认定案件事实,审查判断证据,适用法律和对案件做实质性处理的唯一的平台。”

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就要全面、规范地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防止案件“带病”进入审判程序,既不人为降低证明标准,导致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不力,又不脱离实际盲目提高证明标准,影响打击犯罪的力度和效果,努力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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